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在一定區域內進行開發建設活動,事先對擬建項目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定,并提出防治對策和措施,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決定開發建設活動能否進行和如何進行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制度。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
環境影響評價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編制建設規劃時,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按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由大到小,分別編制或填寫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建設項目概況;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環境保護措施及經濟、技術論證;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另外,對水環境可能造成影響和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該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三)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的程序
1.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的程序。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的程序是:(1)編制專項規劃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該專項規劃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草案的編制;(2)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3)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的程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其審批程序為:(1)首先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簽訂合同委托有評價資質的評價單位進行調查和評價工作;(2)評價單位通過調查和評價制作環境影響報告書(表);(3)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預審;(4)報告書由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查批準后,提交設計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