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的簡稱,指采取各種預防措施,對環境問題防患于未然;對已產生的污染積極進行治理;在治理環境問題時,要正確處理防與治、單項治理與區域治理的關系,綜合運用各種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
實行預防原則,主要是由環境問題本身的特點決定的。環境遭受污染、破壞后,要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往往需要花費高昂代價,需要很長時間,有些環境狀況甚至是無法逆轉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后果有影響范圍大、潛伏期長的特點;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許多環境問題可以采取預防措施得到解決或得到控制。西方工業國家大多走過了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付出了高昂的代價。我國以此為前車之鑒,將預防原則確立為環境保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環境保護法第13條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此外,各種環境保護單行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