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污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責任。
(一)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
1.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是環境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在其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首先,關于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都沒有把故意或過失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于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其次,關于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即使達標排污,只要從事排污并發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為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實施了致害行為;(2)發生了損害結果;(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環境保護法規定,即使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這三種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為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3)第三者過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二)環境民事責任的形式
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雖然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十種民事責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都能適用于環境民事責任。
賠償損失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范圍,既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對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賠償;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排除危害也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經常使用的形式。賠償損失是事后補救,排除危害則是針對環境侵害的特點所采用的典型的預防性民事責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對實際發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對可能發生但尚未發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