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管理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排污者征收一定數額的費用的一項法律制度。
(一)征收排污費的對象
征收排污費的對象是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有三個例外,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即對排放水污染物的實行達標排放的征收排污費,超標準排放征收超標準排污費的雙收費制度;向大氣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達標排放的征收排污費,超標排污應當限期治理并科以罰款。
(二)征收排污費的程序
征收排污費按下列程序進行: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進行核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出繳費通知單;排污單位在收到繳費通知單后向指定的銀行繳付。
(三)繳納排污費以外的其他法律義務和責任
對排污者而言,其繳納了排污費,并不免除其負擔治理污染、賠償污染損失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