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
1.證券公司的概念。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
2.證券公司的設立。證券公司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程序審查批準,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且,如果證券公司需要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解散,也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及業務范圍
1.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2.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自營;(6)證券資產管理;(7)其他證券業務。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