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銀行業務
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
申請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條件:
(一)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規定的外匯資產規模,且外匯業務經營業績良好;
(三)具有相應素質的外匯從業人員, 并在以往經營活動中無不良記錄。其中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歷,其他從業人員中至少應當有50%具備3年以上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歷;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具有適合開展離岸業務的場所和設施;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申請經營離岸銀行業務,應當向外匯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申請書;
(二)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正本復印件;
(四)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近3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外幣合并表、人民幣和外幣合并表);
(六)離岸銀行業務主管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名單、履歷,外匯局核發的外匯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七)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場所和設施情況簡介;
(八)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銀行分行申請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行同意其開辦離岸銀行業務的文件、總行出具的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授權書和籌備離岸銀行業務的驗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