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
1.股票發行的概念和種類。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發行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籌集資金為目的,依法定程序,以同一條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眾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為。股票發行是股份發行的表現形式。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核準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一般有兩種:一是為設立新公司而首次發行股票,即設立發行;二是為擴大已有的公司規模而發行新股,即增資發行。
2.股票發行的條件:
(1)設立發行股票的條件。設立發行或稱首次發行,是指發起人通過發行公司股票來募集經營資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①公司章程;②發起人協議;③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④招股說明書;⑤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⑥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此外,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設立發行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這是為了保證國家對社會資金投向的基本流向作宏觀調控而提出的要求,對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尖端技術等行業不得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其他大部分生產經營行業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均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②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普通股時,只能申請發行一種,每一股份數額相等,持有相同股份數額的股東,具有同等權利。③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本條件是為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和股票發行的嚴肅性,使發起人的利益和新設立公司的利益緊密地聯系起來,強化發起人設立、經營新公司的責任感,規范發起人的發起行為,使發起人盡力履行職責,從而對發起人規定一定比例的股份認購。④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旨在通過對發行公司的最小規模的限制,達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發行公司規模效益的目的。⑤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證監會按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法變更為15%)。規定社會公眾的持股比例,其作用在于保障公司股票的市場流通性,擴大公司的利益。通過公眾參與投資,有效地利用社會閑散資金,同時加強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嚴格監督。⑥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⑦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發行新股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基于增資目的而再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在公司法中稱為發行新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②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③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④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①公司營業執照;②公司章程;③股東大會決議;④招股說明書;⑤財務會計報告;⑥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⑦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新股發行還必須符合有關增資發行的特殊條件:①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并間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贏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③公司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至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④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⑤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相同,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