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含義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人,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賣給買受人,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可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標的物是動產。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有些動產也不適用善意取得:
(1)依法律規定物權變動必須辦理登記才能生效或對抗第三人的動產。
(2)記名有價證券。
(3)不動產上的出產物,尚未與土地分離時,性質上屬不動產之附屬物,不得為善意取得的標的物。
2.讓與人須是無處分權的動產占有人。讓與人必須是動產占有人,讓與人占有動產的事實,足以造成讓與人享有所有權的表象。同時,讓與人又是無權處分的。
3.受讓人須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動產。
(1)受讓人基于一定的法律行為受讓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所以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必須有交易行為。
(2)除讓與人無處分權外,該法律行為不存在其他瑕疵。
(3)受讓人已經占有該動產,否則,受讓人僅對讓與人享有債權,沒有善意取得的基礎。
4.受讓人取得動產必須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而且也不可能知道讓與人不享有處分權。
一般而言,善意的認定應當斟酌受讓人對交易認知的個人素質,標的物本身的狀況、交易過程和方式等因素。善意的舉證,通說認為,受讓人無須舉證說明自己是善意的,法律直接推定受讓人之占有為善意占有
5.受讓人取得動產應當支付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無償取得動產,原所有人即使追回該物,受讓人也不會產生損失,無需以善意取得加以保護。
6.讓與人對動產的占有是有權占有。一般而言,占有委托物可發生善意取得,占有脫離物原則上不發生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