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于農、林、牧、漁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可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取得,也可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承包方式取得。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承包方式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
土地承包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方式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其權利的取得,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與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承包期限內,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流轉。
當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權利取得時確定的農業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將農用地轉變為非農用地。農、林、牧、漁業用地之間用途的轉變,依有關法律規定,并不得違反承包合同的約定。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承包期內,發包方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
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承包期內,發包方一般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而對承包地做個別調整的,承包土地的調整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