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交付
觀念交付,主要有包括:
(1)簡易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這是因為標的物已經為受讓人實際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將物返還給出讓人,再由出讓人轉讓給受讓人,純屬徒勞。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2)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所以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例如,甲將其所有的書賣給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書交給乙時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但甲還想留書閱讀,這時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現實交付。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家具賣給乙,但是由于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占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于物的間接占有。在現實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可能將其全部羅列出來,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約定、交易上的習慣及其他具體情況確定標的物是否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