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
業主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按其擁有的物業所有權的狀況,又可分為獨立所有權人和區分所有權人。獨立所有權是典型的傳統不動產所有權形態,現代物業區域各業主的權利形態一般是區分所有權。
業主享有以下權利: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長,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依《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負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