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合同
房地產轉讓合同是指房地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為明確雙方在房地產轉讓過程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一致意見。房地產轉讓合同的主體都是我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客體是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轉讓方主要義務是將擬轉讓的房地產交付給受讓方,并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以合法形式轉給受讓方;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接受房地產并向轉讓方支付有關費用。
在日常的實踐中,房地產轉讓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如果訂立房地產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公民,則應寫明其姓名,如果是單位,則應寫單位的全稱。但同時應當注意,單位應當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有時為了聯系上的方便,應寫明地址、郵編、電話號碼等。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及編號。房地產轉讓時,轉讓人對其擬轉讓的房地產應擁有一定的權利,也應當有相應的權屬證書,如國有土地使用證、產權證等。為了避免將來產生糾紛和記錄房地產權屬的現狀,應當在合同中標明權屬證書的名稱及編號。
三、房地產的坐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合同中應具體標明房地產的位置,如××區××街××號;同時還應標明面積的大小及四至界限,如東至××,西至××,南至××,北至××,標得越詳細越好,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四、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時間及年限。在合同中,為了明確轉讓方土地使用權的有關情況,一般寫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通過出讓而取得,還是通過劃撥而取得,什么時候取得,政府準允使用的年限為多長等。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我國對于土地或房屋采用的是規劃許可使用制度。一塊土地,政府在進行規劃時,便對其用途作了規定,使用者不得隨意變更。因此為了避免糾紛的產生,在轉讓合同中明確規定房地產的用途。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這是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的核心條款。成交價格就是轉讓房地產的價格,一般采用大寫的方式寫明;支付方式則寫明支付手段,如現金支付、支票支付;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支付的時間等等。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及過戶時間。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應寫明轉讓方何時將房地產交付受讓方。由于房地產是以產權過戶形式來體現所有權的轉移,所以在合同中應約定雙方辦理權屬過戶的時間。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交付房地產,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有關費用等。
九、違約責任。合同中應寫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中止、解除合同等。約定違約金的,應寫明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式。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由于房地產轉讓比較復雜,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比較多,所以房地產轉讓合同也較復雜,上面只是大概地介紹一下房地產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