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下列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用地者申請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需征用集體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申請用地者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原國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
申請用地者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為國有荒地、空地的,經依法批準后,可無償取得。
3.內容與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對劃撥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占有、使用劃撥土地所獲收益歸其享有,依法經批準處分土地所獲收益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家后,余額歸其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對其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轉讓、出租和抵押其權利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法定手續。